解釋字號:釋字第662號英解釋日期:民國980619日爭點:刑法第41條第2項得易科罰金之數罪,定執行刑逾六月不得易科之規定違憲?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郭律師的部落格 的頭像
郭律師

郭律師的部落格

郭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