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釋字第662號英解釋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爭點:刑法第41條第2項得易科罰金之數罪,定執行刑逾六月不得易科之規定違憲?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Sep 10 Mon 2012 14:07
-
得易科罰金之數罪定應執行刑
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