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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為實現犯意而開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販賣毒品罪之販賣者就買賣毒品之重要內容向對方有所表示時,即可認為已經著手販賣毒品之實行。(101,台上,3735

販賣毒品之犯行,以售賣者與購買者雙方就買賣毒品之重要內容有所意思表示而達成契約之合致時,即已著手於販賣毒品構成要件之行為,於售賣者實際交付毒品,該項販賣毒品行為即告既遂。(100,台上,6466

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為實現犯意而開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毒品之販賣,於售賣者與購毒者就買賣毒品之重要內容有所表示時,即可認已經著手實行販賣行為。亦即販賣毒品之犯行,以售賣者與購買者雙方就買賣毒品之重要內容有所意思表示而達成契約之合致時,即已著手於販賣之構成要件之行為,至於售賣者已否實際交付毒品,乃該項販賣行為是否既遂之問題。......本件下午之販賣,林昆O與林美O間就交易之毒品及其價格,乃至交付之時、地,均有明確合意,已經林美O於第一審證述明確(見第一審卷第八六至九頁)。依前述說明,林昆O即已著手販賣海洛因之構成要件行為,原判決論以實行共同正犯,並無不當。(100,台上,414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二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以售賣者與購買者雙方就買賣毒品之重要內容有所意思表示而達成契約之合致時,即已著手於販賣毒品構成要件之行為,至售賣者已否實際交付毒品,乃該項販賣毒品行為是否既遂之問題。(100,台上,3873

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為實現犯意而開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販賣毒品罪之販賣者與購毒者就買賣毒品之重要內容有所表示時,縱使販賣者尚未實際交付毒品,仍可認為已經著手販賣毒品之實施;亦即販賣毒品之犯行,以販賣者與應買者雙方就買賣毒品之重要內容有所意思表示而達成契約之合致時,即已著手於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供述、證人徐OO之證詞,並佐以上訴人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徐OO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之通訊監察內容等證據資料,上訴人確已與證人徐OO達成買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合意,且證人徐OO亦依約前往上訴人處欲取得該毒品,上訴人顯已著手買賣毒品之實施。嗣因上訴人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業已用罄,故無法交付海洛因予證人徐OO,則上訴人買賣海洛因未遂之行為,端屬因一時之外部障礙致未發生原所預期或預見之結果,揆諸前開說明,應屬障礙未遂,而非不能犯。原審就此論以上訴人為中止未遂,固有微瑕,然於判決結果尚無影響。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云云,難認係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100,台上,2604

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為實現犯意而開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於出賣人與買受者雙方就買賣毒品之重要內容有所意思表示而達成契約之合致時,即已著手於販賣毒品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至出賣人實際上已否交付毒品,乃販賣毒品行為是否既遂之問題。本件原審依據證人林OO之證詞,及其與吳OO間之電話通聯內容,已於判決理由三、()內詳敘其等於通聯時所提及「賣飯(大麻)」、「10克」、「9000(元)」等語,已就買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標的、數量、價格等重要之點達成合致,並就證人林OO於原審時,故為迴謢吳OO之證詞,委不足取之理由,予以說明,並無上訴意旨()所述判決認定事實不依證據或理由不備之情形。(99,台上,7665

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為實現犯意而開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販賣毒品罪之販賣者與購毒者就買賣毒品之重要內容有所表示且相合致時,縱使販賣者未實際交付毒品,仍應認已著手販賣毒品之實行。亦即販賣毒品,以販賣者與應買者雙方就買賣毒品之重要內容有所意思表示而達成契約之合致時,即已著手於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非僅著手以前之預備犯。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以電話向王勝宏表示要以二公克四千元之價格出售安非他命,王勝宏同意購買,並約上訴人前往淡水鎮竹圍交易,二人對販賣毒品之標的、數量、交易地點已有所意思表示且合致,上訴人自已著手於販賣安非他命之構成要件行為。雖上訴人未依約至約定地點完成交易,核其所為係販賣安非他命未遂。上訴意旨指其行為僅止於預備階段,尚有誤會。(98,台上,3885

原判決於理由欄壹、乙、一、()說明,劉OO以電話向甲○○表示要向乙○○購買海洛因,甲○○就交易之標的(海洛因)、數量(一千元)等重要事項與劉俊豪進行交涉,嗣由甲○○以電話告知乙○○,乙○○允諾並交代甲○○告知劉OO交易地點,甲○○再依乙○○指示告知劉俊豪交易地點,上訴人等對販賣毒品之標的、數量、交易地點已有所表示,均已著手於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雖因劉OO另由其他途徑取得海洛因,向甲○○表示取消交易而未果,上訴人等所為係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原判決適用法則要無不當,其理由說明亦無矛盾可言。(97,台上,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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