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本件第三人康桃於88年7 月21日向其戶籍 在地戶政事務所之被告申請「稱謂更正登記」(由稱謂養媳 更正為養女),原告依戶籍法第46條規定申請撤銷前開關於 康桃的稱謂更正登記,被告對本案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郭律師 的頭像
    郭律師

    郭律師的部落格

    郭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