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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召集通知限期之規定,有本條第六項規定之處罰 按違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召集通知限期之規定 者,主管機關自應依同條第六項之規定,處代表公司之董事行政罰鍰,其與該次 股東會決議是否辦理公司登記,係屬二事。另股東會之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 其決議是否有效,允屬股東得依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 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在未經終局判決確定之前,其決議仍有效力。 (經濟部九二、三、六商字第0九二0二0四四六三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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