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台灣)銀行網路銀行理財服務同意書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於使用本行電子網路銀行理財服務(即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以下簡稱「詳細閱覽以下約定。一旦您依照指定之方式(即點選同意)註冊使用本服務,即表示您已於合理期間內閱讀並充分了解及同意以下所有約定。
請您在詳細閱覽以下約定後選擇輸入同意或不同意,若您選擇不同意本服務同意書之內容,本行將即時停止提供任何有關本服務之功能。
第 一 條 同意書之適用範圍
本同意書係本行與客戶間就本服務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同意書之約定。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同意書。但個別契約對客戶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網路銀行業務」(Network Banking):指客戶端電腦經由網際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電子訊息」(Electronic Message):指銀行或客戶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服務時間」:指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至下午三點三十分,惟銀行依規定對外停止營業之日除外。但如因服務項目之特殊性,銀行得另行約定或公告服務時間。
「卡號」:指客戶所擁有之本行金融卡 / 晶片卡/網銀辨識卡、信用卡或是Ready Cash卡的卡號。
「密碼」指客戶所擁有之本行金融卡 / 晶片卡磁條密碼、網銀辨識卡密碼或是信用卡 / Ready Cash卡的預借現金密碼。
「網路使用者代號」:指客戶利用卡號與密碼於本行網站上自行設定的網路使用者代號,此網路使用者代號只適用於本行的網路銀行業務。
「網路登入密碼」:指客戶利用卡號與密碼於本行網站上自行設定的網路登入密碼,此網路登入密碼只適用於本行的網路銀行業務。
第 三 條 申請手續、使用方式及範圍
營業部及國內各分行(DBU)客戶:
於使用本服務前,客戶若尚未向本行申請金融卡 / 晶片卡及金融卡 / 晶片卡磁條密碼(或網銀辨識卡及其密碼),或未填具本行預設帳戶電話 / 金融卡轉帳匯款申請書,應親至本行辦理申請;持有本行金融卡 / 晶片卡之客戶得直接以金融卡 / 晶片卡卡號、金融卡 / 晶片卡磁條密碼(或網銀辨識卡及其密碼)與帳號註冊,取得網路使用者代號及網路登入密碼,以能登入使用本網路銀行之各項服務 (含帳戶查詢及信用卡預借現金);Ready Cash卡 / 信用卡客戶若未持有本行金融卡,則需先向本行申請預借現金密碼。客戶於辦妥上述申請及本服務之開啟手續後,即可利用聯結網路之電腦連接本行網路銀行,利用卡號、密碼與帳號來註冊網路使用者代號與網路登入密碼,並在輸入網路使用者代號與網路登入密碼後使用本服務。本服務項目包括:(1) 銀行及信用卡各類帳戶查詢。(2) 匯率利率查詢。(3) 本人本行臺幣活期性存款、支存及外幣帳戶間互轉 / 繳款。(4) 臺幣跨行匯款 / 轉帳。(5) 變更密碼。(6) 申請 (如支票簿、月結單等) 。(7) 以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及以信用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投資國內 /境 外共同基金。(8) Ready Cash卡 / 信用卡開卡、他行銀行帳戶繳交本行Ready Cash卡 / 信用卡帳款、信用卡臨時信用額度調高及預借現金服務。(9)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本行得透過網路銀行辦理之各項 投資型產品。(10) 其他本行同意辦理之項目。上述項目中如須以書面為之者,客戶仍須補足書面後方屬手續完成。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客戶:
於使用本服務前, 客戶需向本行申請「網銀辨識卡」及「網銀辨識卡密碼」。客戶完成「網銀辨識卡」之開啟手續後,即可連接本行網路銀行,以卡號、密碼與帳號來註冊網路使用者代號與網路登入密碼,並在輸入網路使用者代號與網路登入密碼後使用本服務。本服務項目包括:(1) 查詢帳戶餘額及一定期間內外幣活存之交易明細(2)匯率利率查詢。(3) 本人本行外幣帳戶間之轉帳交易及承做外幣定存。 (4) 申請月結單。(5) 其他本行同意辦理之項目。上述項目中如須以書面為之者,客戶仍須補足書面後方屬手續完成。
透過本行網路銀行辦理之各項服務及相關事宜,悉適用本行開戶總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之規定。
第 四 條 網路匯款/轉帳服務約定事項
1. 營業部及國內各分行客戶之匯款/轉帳服務包含
(1) 客戶得以本服務指示本行,於符合本條第(2)項約定之範圍內(i)逕將其名下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存款匯款/轉帳至本行之他人或本人之新臺幣帳戶,(ii)逕為其於本行開立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及綜合貨幣帳戶下外幣存款帳戶間之轉帳,(iii)逕為其於本行開立之綜合貨幣存款帳戶下不同幣別外幣存款帳戶之轉帳。(iv)逕為其於本行開立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存款匯款/轉帳至他行之新臺幣帳戶。(v)逕將其於他行新臺幣存款帳戶匯款/轉帳至本行Ready Cash卡/信用卡帳戶。
(2) (i)就預設帳戶之匯款/轉帳交易,以本服務所為者,每筆不得逾新臺幣二佰萬元,每日不得逾新臺幣三佰萬元;(ii)就信用卡預借現金轉帳交易,以本服務所為者,以每戶每筆不超過三萬元、每天累積不超過三萬元、每月累積不超過二十萬元為限;(iii)就客戶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及外幣綜合存款帳戶間之轉帳,每筆金額不得逾中央銀行規定之每筆結匯金額限額(現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或本行另通知之每筆轉帳限額(以較低者為準);(iv)就客戶於本行(a)新臺幣存款帳戶間之轉帳及(b)綜合貨幣存款帳戶下不同外幣存款帳戶間之轉帳,每筆交易不得超過五萬元美金。(v)就他行新臺幣存款帳戶匯款/轉帳至本行Ready Cash卡/信用卡帳戶交易,客戶可選擇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全額付清或繳付目前已消費總額。本行得隨時調整上述每筆、每日匯款/轉帳金額上限,並將該項調整由本行按適當之方式通知客戶或公告於營業場所,且客戶亦可經由網路或電話理財服務專線查詢。
(3) 本行於收到正確之密碼並核對相關資料無誤後(就預設帳戶匯款/轉帳交易,客戶並應提供與申請書內相同之資料;以網路Ready Cash卡/信用卡預借現金服務所為之轉帳,則應匯入客戶同名帳戶;就以他行新臺幣存款帳戶匯款/轉帳至本行Ready Cash卡/信用卡帳戶,客戶應就授權設定帳戶進行轉帳。),逕予辦理各項匯款、轉帳、Ready Cash卡/信用卡預借現金指示;該項交易將列載於客戶之月結單內。
(4) 本行為執行客戶換匯轉帳指示之轉帳而需將款項自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應依執行指示交易當時本行即期買入或賣出該貨幣之匯率計價。
(5) 本行為匯款/轉帳交易僅限於銀行營業日且本行收到明確匯款/轉帳指示之時間係在本行隨時指定之特定時間內(按現行規定,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之營業日上午9:00後至下午3:30前),本行方於當日完成匯款/轉帳交易。客戶於上述規定時間後所為之匯款/轉帳指示,本行將視為預約轉帳,並於次一營業日執行之。
(6) 客戶得以本行電子網路銀行理財服務為預約轉帳之指示(即以將來某一銀行營業日為轉帳之生效日,且該生效日以預約後之180天內為限);客戶得隨時於該生效日之前一銀行營業日營業時間終了前取消指示。若本行未於前述時間前接到客戶為取消之指示,本行得毋須另與客戶為確認,即於該生效日逕執行該預約之轉帳指示。但若有資料不符或於約定轉帳生效日前一銀行營業日之轉出帳戶有存款不足之情形,或本行對該項預約轉帳指示有任何疑問時,本行有權不於該生效日執行該筆預約轉帳指示,客戶絕無異議。
(7) 客戶瞭解並同意:(i) 對客戶依本服務指示之匯款/轉帳,本行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受理;(ii)本行保留得隨時停止提供本項服務之權利;(iii) 如客戶未能遵守本行有關從事該等匯款/轉帳交易之任何規定時,本行得不須通知立即終止對客戶提供該項服務;(iv) 本行得隨時增加開放其他匯款/轉帳服務,並將透過本服務或於營業場所以公告方式通知客戶,客戶亦可經由電話理財服務專線查詢。(v) 凡在本行(包括業務移轉基準日前之花旗(台灣)銀行及美商花旗銀行)設有得各別透過ATM、語音及網路銀行轉帳之預設帳戶者,自業務移轉基準日後,所有預設轉帳帳戶皆可透過ATM、語音及網路銀行進行轉帳交易。
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客戶,得透過本服務為綜合貨幣存款帳戶下不同外幣存款帳戶間之轉帳,每筆交易不得超過等值五萬元之美金。本行於執行前述換匯轉帳指示時,應依執行指示交易當時本行即期買入或賣出轉出帳戶貨幣之匯率計算
3. 其他規定
(1) 客戶以前述方式所為之每筆跨行匯款交易,本行得按一般匯款服務標準收取手續費,就該等跨行匯款手續費,客戶同意並授權本行得逕自客戶轉出帳戶內扣帳。
(2) 倘客戶欲增加、刪除或變更預先設定之匯入/轉入帳戶時,須親至本行或郵寄以書面辦理變更手續。
(3) 如客戶(i)於匯款/轉帳當時或(ii)就預約轉帳,於約定轉帳生效日前一銀行營業日營業時間終了時,其匯出/轉出帳戶存款加計相關費用或其他手續費不足支付匯款/轉帳數額時,本行有權不予匯款/轉帳(有關手續費金額,本行將隨時調整並公告之,客戶應自行負責查詢其為匯款/轉帳指示時該等手續費額,避免匯款/轉帳不成所造成之損失)。
(4) 客戶知悉國內跨行匯款之作業係經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轉匯至他行庫(他行存款帳戶匯款/轉帳至本行Ready Cash卡/信用卡帳戶作業係經由台灣票據交換所媒體交換系統處理),而國外匯款係由電腦作業處理匯至國外銀行,其間如發生任何電腦故障或連線中斷等滯留原因,致生損失者,除可歸責於本行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本行不負責任。
(5) 如經本行研判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本行得逕為中止客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 / 匯款,花旗金融卡並得收回或註銷。
第 五 條 網頁之確認
客戶使用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電 (02) 2576-8000詢問。本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
第 六 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本行及客戶同意使用約定之網路進行電子訊息傳輸。客戶應就網路使用之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其網路服務提供者簽訂網路服務同意書,並自行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 七 條 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
本行或客戶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本行可確定客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客戶。
第 八 條 電子訊息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本行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本行因客戶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若本行不執行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通知客戶,客戶受通知後得以電話向本行確認。
第 九 條 電子訊息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訊息係由本行電腦自動處理,客戶發出電子訊息傳送至本行後即不得撤回、撤銷或修改。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本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撤銷或修改。若電子訊息經由網路傳送至本行後,於本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本行服務時間時,本行應即以電子訊息通知客戶,該筆交易將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
第 十 條 費用
客戶自使用本服務之日起,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本行自客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
前項收費標準於客戶使用本服務後如有調整,本行應於調整日三十日前於本行之網站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郵件方式使客戶得知調整費用,同時告知客戶得於該期間內終止同意書,逾期未終止者,推定承認該調整。
客戶應繳納之稅捐,應依本契約交易客戶應繳納之稅捐法令規定辦理,並授權本行自客戶帳戶內自動扣繳。
第 十一 條 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客戶申請使用本同意書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客戶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本行所提供,本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因客戶之行為侵害銀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應自負其責任。
客戶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硬體,有與本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遵守本行所提供安裝之相關資料,並自行負擔其費用及風險。
第 十二條 客戶連線與責任
本行與客戶有特別約定者,必須與本行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客戶對本行所提供之授權卡號、密碼、帳號、網路使用者代號、網路登入密碼及相關文件,應負保密及保管之責。客戶輸入金融卡/ 晶片卡磁條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時,本行電腦即自動停止客戶使用本服務。客戶如擬恢復使用,應親至本行重新辦理申請手續。客戶輸入Ready Cash卡/信用卡提款機預借現金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本行即自動停止客戶使用本服務,客戶需透過電話理財服務中心或是利用本行網頁重新填入客戶資料以確認客戶身份後,重新申請預借現金密碼。網路登入密碼輸入錯誤達五次時,客戶需利用本行網頁重新填入客戶資料 (含卡號、磁條密碼/預借現金密碼與帳號) 來確認客戶身份後,重新設定網路登入密碼。
第 十三 條 交易核對
本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或銀行及客戶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客戶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本行查明。本行應於每月對客戶以平信或前項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客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本行查明。本行對於客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客戶。
第 十四 條 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客戶利用本同意書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本行應協助客戶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本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本行及客戶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第 十五 條 電子訊息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客戶與本行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客戶與本行均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授權卡號、密碼、帳號、網路使用者代號、網路登入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本行接受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除非本行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者外,本行仍負責任。
第 十六 條 資料安全
客戶與本行應各自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資料。第三人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爭議,由本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駭客入侵本行之電腦或相關設備者所發生之損害,除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所致,由本行負擔。
第 十七 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客戶與本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訊息或一方因使用或執行本同意書服務而取得他方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同意書無關之目的,且於經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共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第 十八 條 損害賠償責任
客戶與本行同意依本同意書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如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僅就他方所生之損害及其利息負賠償責任。但本行或本行履行輔助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仍應就客戶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
第 十九 條 不可抗力
本行或客戶就本同意書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 廿條 紀錄保存
客戶與本行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訊息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本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第 廿一 條 電子訊息之效力
本行及客戶同意依本同意書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第 廿二 條 契約修訂
本同意書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相關法令、開戶總約定書約定辦理,或經本行及客戶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依本同意書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本同意書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據此,除另有約定外,本行得隨時修訂本同意書之相關約定並於本服務之網站上公告,客戶得於登入本行網路銀行後,點選是否同意接受本行新修訂之條款。倘客戶不同意本行新修訂之條款,得隨時終止與本行之帳戶往來關係及本同意書,惟客戶點選同意接受新修訂之條款,即推定客戶接受本同意書之修改,並接受修訂後條款之拘束。
第 廿三 條 客戶終止契約
客戶得隨時終止本同意書,但應親自或以其他約定方式辦理。
第 廿四 條 本行終止契約
本行欲終止提供本服務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顯著方式於本服務網站上公開揭示。若客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隨時以書面個別通知客戶終止本服務:
(一)客戶未經本行同意,擅自將同意書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客戶有開戶總約定書違約情事之情形發生時;
(三)客戶違反本同意書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四)客戶違反本同意書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第 廿五 條 文書送達
客戶同意以在本行開戶時,留存於本行開戶申請書或客戶資料變更申請書上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客戶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客戶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本行仍以本行開戶申請書或客戶資料變更申請書上之留存之地址或最後通知本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本行對客戶所為之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 廿六 條 法令適用
本同意書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 廿七 條 法院管轄
因本同意書而涉訟者,本行及客戶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 二十八 條 標題與語言
本同意書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同意書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本同意書有中、英文二種版本,此二種版本有任何不一致時,悉以中文版本為準。
花旗「即時訊息通知服務」同意書
為確保您的權益,請於使用花旗(台灣)銀行(以下簡稱「本行」) 即時訊息通知服務(以下簡稱為「本服務」)前,詳細閱覽以下約定,一但您依照指定之方式(勾選同意並輸入金融卡密碼或信用卡/Ready Cash卡預借現金密碼,以下簡稱「密碼」) 完成註冊使用本服務,即表示您已於合理時間內閱讀並充分了解及同意以下所有約定。
請您在詳細閱覽以下約定後選擇輸入同意或不同意,若您選擇不同意本服務同意書之內容,本行將即時停止提供任何有關本服務之功能。
第 一 條 同意書之適用範圍
本同意書係本行與客戶間針對本服務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同意書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同意書。但個別契約對客戶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電子訊息」:指銀行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簡訊」:指銀行經由行動電話業者所提供之電信網絡傳遞之訊息。
「本服務」:指本行提供之即時訊息通知服務。
「卡號」:指客戶所擁有之本行金融卡 / 晶片卡、網銀辨識卡、信用卡或是Ready Cash卡的卡號。
「密碼」:指客戶所擁有之本行金融卡 / 晶片卡磁條密碼、網銀辨識卡密碼或是信用卡 / Ready Cash卡的預借現金密碼。
「網路使用者代號」:指客戶利用卡號與密碼於本行網站上自行設定的網路使用者代號,此網路使用者代號只適用於本行的網路銀行業務。
「網路登入密碼」:指客戶利用卡號與密碼於本行網站上自行設定的網路登入密碼,此網路登入密碼只適用於本行的網路銀行業務。
第 三 條 申請手續、使用方式及註冊
於使用本服務前,客戶若尚未向本行申請金融卡 / 晶片卡及金融卡 / 晶片卡磁條密碼(或網銀辨識卡及其密碼),應親至本行辦理申請;持有本行金融卡 / 晶片卡之客戶得直接以金融卡 / 晶片卡卡號、金融卡 / 晶片卡磁條密碼(或網銀辨識卡及其密碼)與帳號註冊並登入使用本服務;Ready Cash卡 / 信用卡客戶若未持有本行金融卡,則需先向本行申請預借現金密碼。客戶於辦妥上述申請後,即可利用聯結網路之電腦連接本行網路銀行,利用卡號、密碼與帳號註冊網路使用者代號與網路登入密碼,並在輸入網路使用者代號與網路登入密碼後使用本服務。
第 四 條 服務啟用/資料變更之生效
客戶於本行網站註冊本服務,或依第十九條之規定申請變更電子郵件信箱地址及行動電話號碼,或按網頁上所指示之程序及方式更改其欲接收之訊息通知項目,其註冊啟用或變更將於次一銀行營業日起生效。
第 五 條 服務內容
客戶於網頁上完成註冊並經本行許可使用本服務後,(本行得決定是否許可客戶使用本服務),需於本行網站登記輸入其欲接收訊息通知的電子郵件信箱地址及/或行動電話號碼,並選擇使用本服務所欲接收之訊息通知項目後,即得自本服務啟用日起使用本服務。本服務訊息通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 信用卡/Ready Cash卡開卡成功通知
2. 信用卡/Ready Cash卡已使用額度提醒
3. 信用卡/Ready Cash卡繳款成功確認
4. 信用卡/Ready Cash卡帳單已到期提醒(提醒通知於帳單繳款日後第一個銀行營業日發出)
5. 優利組合帳戶到期前提醒
6. 定期存款到期前提醒
7. 優利組合帳戶期滿日領回貨幣提醒
8. 及其他本行同意提供訊息之項目
以上訊息通知項目之發送日若為非銀行營業日時,將順延至下一銀行營業日寄送。本行得依本同意書第十九條修訂之規定保留修改、擴大或縮小服務內容,及提供此服務之訊息傳送方式之權利。
第 六 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客戶應就網路使用之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其網路服務提供者簽訂網路服務同意書,並自行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 七 條 服務之收費
客戶目前使用本服務不需另外付費,如未來新增服務項目需收費,本行將依第二十條之規定修訂公告之。
第 八 條 電子訊息/簡訊之接收
本服務所提供之訊息通知皆於銀行營業日發送。
■ 電子訊息:客戶應自行檢查其接收端電腦與網路之設定,本行不負判斷責任。因上述情形發生接受端出現亂碼之情形,仍視為發送成功。
■ 簡訊:簡訊發送服務受限於行動電話及系統業者軟硬體之限制,客戶應自行檢查設定其接收端之行動電話設備及系統業者支援程序,本行不負判斷責任。因上述情形發生接受端出現亂碼之情形,仍視為發送成功。如因客戶之行動電話未開機或因收訊情況不良或其他可歸責於客戶之情形,致未能接收或未能及時接收簡訊時,本行不負任何責任
第 九 條 電子訊息/簡訊之效力
本服務所提供之電子訊息及簡訊係供通訊及聯繫使用。若客戶收到之訊息內容與本行留存之實際帳戶交易紀錄不符時,所有客戶與本行間往來交易仍以本行留存之交易往來憑據,電腦存儲紀錄及帳單/月結單之資料為準。
第 十 條 密碼
客戶對本行所提供之授權卡號、密碼、帳號、網路使用者代號、網路登入密碼及相關文件,應負保密及保管之責。持有本行金融卡 / 晶片卡之客戶輸入金融卡 / 晶片卡磁條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時,本行電腦即自動停止客戶使用本服務。客戶如擬恢復使用,應親至本行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客戶輸入信用卡 / Ready Cash卡預借現金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本行電腦即自動停止客戶使用本服務。客戶需透過電話理財服務中心或是利用本行網頁重新填入客戶資料以確認客戶身份後,重新申請預借現金密碼。
網路登入密碼輸入錯誤達五次時,客戶需利用本行網頁重新填入客戶資料 (含卡號、磁條密碼 / 預借現金密碼與帳號) 來確認客戶身份後,重新設定網路登入密碼。
第 十一 條 電子訊息/簡訊錯誤之處理
客戶使用本服務時,如其電子訊息/簡訊因不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本行不負更正及賠償之責任,惟本行得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十二 條 授權及防範
客戶與本行均同意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 / 簡訊均經合法授權。客戶與本行均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授權卡號、密碼、帳號、網路使用者代號、網路登入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他方停止使用本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凡客戶通知本行前述未經合法授權之情事者,除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所致者外,對第三人未經合法授權使用本服務所發生之費用,客戶無須負責。
第 十三 條 資料安全
客戶與本行均應確保電子訊息/簡訊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資料。因第三人破解授權卡號、密碼、帳號、網路使用者代號或網路登入密碼而入侵網路系統 (駭客行為) 所發生之損害,除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所致者外,由本行負擔其危險。
第 十四 條 保密義務
除另有約定外,客戶與本行均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訊息/簡訊或一方因使用或執行本服務而取得之所有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同意書無關之目的,且於經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與第三人共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第 十五 條 損害賠償責任
客戶與本行均同意依本同意書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簡訊,如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僅就他方之積極損害(不包含所失利益)及其利息負賠償責任。
第 十六 條 不可抗力
一方於發生不可抗力情事時,對於本同意書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均不視為違約,亦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 十七 條 服務之暫停
客戶明瞭並同意包括但不限於因與本行系統或電信公司有關的網路故障或進行維修、修改、擴充及/或升級工程等原因致本行無法提供本服務時,本行得隨時不具通知暫停本服務。客戶同意本行將不會就上述暫停而負任何法律責任。
第 十八 條 服務之限制
客戶同意本行依個別客戶情形限制其可輸入儲存之電子郵件地址及行動電話號碼之數目之權利。
第 十九 條 客戶聯絡資料之變更
若客戶需變更其於本行使用本服務所登記之電子郵件信箱地址及/或行動電話號碼需另行依據本行網頁上所指示之程序及方式重新登記新地址及/或號碼。
第 二十 條 修訂
除另有約定外,本行得隨時修訂本同意書之相關約定並於本服務之網站上公告。倘客戶不同意本行之新修訂之條款,得隨時終止本同意書,惟客戶於新修訂條款公告後續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接受本同意書之修改,並接受修訂後條款之拘束。
第 二十一 條 補充規定
本同意書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相關法令、一般銀行慣例及花旗(台灣)銀行網路銀行理財服務同意書之約定辦理。
第 二十二 條 終止
1. 客戶得隨時終止本同意書。客戶依據網頁上所指示之程序及方式完成註銷本服務的登記後,本服務將於註銷之日起算三個營業日內停止。
2. 本行欲終止提供本服務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顯著方式於本服務網站上公開揭示。
3. 若客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隨時以書面個別通知客戶終止本服務:
(一) 客戶未經本行同意,擅自將同意書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 客戶違反本同意書之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者﹔
(三) 客戶使用本行金融卡/網銀辨識卡/信用卡/Ready Cash卡服務有違約之情形發生時﹔
(四) 客戶違反本同意書之其他規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第 二十三 條 法令適用
關於本同意書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 二十四 條 法院管轄
因本同意書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二十五 條 標題與語言
本同意書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同意書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本同意書有中、英文二種版本,此二種版本有任何不一致時,悉以中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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