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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3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依親居留原因消失。但已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依親對象死亡。
(二)於離婚後十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
(三)離婚後經確定判決取得、離婚後十日內經協議取得其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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