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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接受捐贈作業要點第2點:「各機關接受捐贈財物時,應以不增加負擔為原則,查明有無糾紛、占 用情形,並審慎考量受贈財物與主管業務有無關聯。捐贈附有條件時 ,應將擬訂之捐贈契約報本府核准。」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接受捐贈作業要點第5點:「接受捐贈財物時,依捐贈財物之性質區分其受理機關如下:(一)不動產:如係因容積移轉或都市計畫變更附帶條件之捐贈者,應由該業務權責機關受理;如為一般捐贈不動產案件,則由本府財政局為受理。......」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接受捐贈作業要點第6點:「受贈之不動產,應由受贈機關接管,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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