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否需 要兩名人力之照顧,既視其家屬對照顧品質之要求及期待以為定 ,自難有客觀之標準,且其擔心甲○○於睡眠期間,如在旁照顧 者未保持清醒將被痰卡到一節,又得以血氧監控器輔助,另關於 看護之品質亦得藉由教育、訓練改善,並非一定要由兩人輪流照 顧始可,因認其請求之看護費損害,仍以一名看護費為相當,超 過部分,難謂有客觀之必要性。甲○○另援引「外國人從事就業 服務標準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外 籍看護審查標準)主張依法得聘僱二名外籍看護,然依該審查標 準第二十四條規定,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 ,同一被看護者原則上係以一人為限,但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 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亦得增聘一人,係針 對外籍看護人所為之彈性上限規定,非謂有此情形必以兩人看護 為必要,自不能單依前開審查標準之規定,遽認其確有由二人輪 流看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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