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被上訴人因車禍腦部受傷,喪失意識能力,無法獨立處理事務,應屬無訴 訟能力人,經依被上訴人之父林其貞之聲請,裁定選任林其貞為被上訴人 之特別代理人,林其貞並已追認前此所為之訴訟行為,其前此所為之訴訟 行為,應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郭律師 的頭像
    郭律師

    郭律師的部落格

    郭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