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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因車禍腦部受傷,喪失意識能力,無法獨立處理事務,應屬無訴 訟能力人,經依被上訴人之父林其貞之聲請,裁定選任林其貞為被上訴人 之特別代理人,林其貞並已追認前此所為之訴訟行為,其前此所為之訴訟 行為,應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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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因車禍腦部受傷,喪失意識能力,無法獨立處理事務,應屬無訴 訟能力人,經依被上訴人之父林其貞之聲請,裁定選任林其貞為被上訴人 之特別代理人,林其貞並已追認前此所為之訴訟行為,其前此所為之訴訟 行為,應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