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 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 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 有明文。經查,周葉慧玉因車禍腦部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 血之傷害,於99年11月23日接受顱骨成形手術治療,已成植 物人乙節,有陽明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 可稽(原法院卷第4-5頁)。又依上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 冊所載,周葉慧玉於99年10月13日經鑑定殘障等級為「極重 度」、障礙類別為「植物人」,且其為31年9月6日生,已年 近70歲,縱經手術,亦非一朝一夕可復原。本院認關於周葉 慧玉已成植物人之相關事證已甚明確,毋庸再調閱周葉慧玉 之病歷及相關監視錄影帶審核,可認其現為無訴訟能力之人 。又周志學為周葉慧玉之子,周葉慧玉經判定為植物人後, 未受監護之宣告,或經選任特別代理人,亦有戶籍謄本、原 法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憑(原法院卷第6-7頁)。從而, 原法院選任人周志學為周葉慧玉對抗告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訴訟時之特別代理人,核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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