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標的物如係特定物,則瑕疵雖於契約成立時既已存在,就出賣人言,將該特定之標 的物交付,即屬依債務本旨而為給付,對於物之瑕疵則依瑕疵擔保負其責任,尚不構成不完全給付問題,僅於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發生者,因其給付不完全,始同時發生債務不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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