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爭契約第16條雖 約定「依現況交屋」,但是其內容既未載明免除出賣人瑕 疵擔保責任,則被告此一辯詞已屬可疑。......。再者,系爭建物之瑕疵,諸如漏水、欠缺通風管 、地磚缺角、地磚敲擊有空洞、瓷磚縫隙變色等瑕疵係依 通常檢查不能發現之瑕疵,需進一步檢測或使用一段期間 後始能明瞭,應認上開「現況交屋」約定僅意味原告明瞭 被告以買賣契約書、建築副本圖及附件建材設備表所說明 之現況,尚無免除被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合意。因此, 原告主張被告仍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堪認屬實;被 告辯稱已特約免責乙節,即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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