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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台灣習慣上所謂「媳婦仔」 (亦稱養媳或小媳婦) ,通常以將來與 養家特定男子結婚為目的,是故原則上養家須有一定之男子存在,但 有時養家尚無特定之匹配男子,亦無妨收養「媳婦仔」,此在前一情 形稱為「有頭對」,後一情形稱為「無頭對」;「無頭對」又分為兩 種,一為已有可匹配之男子,祇尚未特定而已,一為尚無此種男子存 在,必俟將來另行收養一男子為之匹配,或為之招贅,或逕將出嫁。 媳婦仔之形態既如此之多,其與養家間所發生之親屬關係,即亦不能 一概而論,原則上「養媳與將為其夫之血親間,視為發生因將來結婚時所能發生之親屬關係」 (參照明治四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判官協議會 決議第二條第三項覆審法院編纂判例全集二三四頁) ,或「不論養媳 當時有將為其夫之人與否,猶如成婚婦對於養家親屬發生姻親關係」 (大正十四年高法院上告部上民字一○二號判例同年度判例集六四頁 ) 。惟此親屬關係,並非固定不動,可能因日後法律事實之變動,譬如上述無頭對之「媳婦仔」,於日後住養家招贅或由養家主婚出嫁者 ,應視為自該時起與養家親屬間發生準血親關係,換言之,即發生「身份之轉換」,而養媳亦即轉成養女,此種習慣,在台灣省乃常見之例。……依上所述,本案藍邱勤妹自其招婿之日起,身份上已轉成藍阿樹之養女,應即發生擬制血親關係,自得列入藍阿樹子孫系統之列,藍阿樹死亡既在民法親屬編在台灣省施行之後,藍邱勤妹對其遺產,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享有繼承權。((42)台公參 字第 265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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