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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前司法行政部四十二年六月二日台四十二公參字第二六五二號函釋臺灣 民間習慣,無頭對「媳婦仔」於日後在養家招贅或由養家主婚出嫁者,應 視為自該時起與養家親屬間發生準血親關係,亦即養媳轉成養女一節,係 針對貴部 (內政部) 當時來函所詢某媳婦仔於日據時期被人收養並在養家 招贅,且該婦所生長子在戶籍上稱為「孫」之事例而為答覆。倘在日據時期收養之媳婦仔,於光復後始與人結婚者,則參照前司法行政部六十年十 二月十二日台六十函民決字第一○○九七號函,自不能認其身分可當然變 更為養女。((70)法律 字第 1458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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