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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日據時代臺灣習慣所稱「媳婦仔」,乃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收 養之幼女,與養家僅有姻親關係,並無擬制血親關係,其法律上之性質與 養女有別,對養家財產不得繼承,而與其本生父母之間,則有互為繼承之 權利。本件黃○瑛於民國二十四年 (日據昭和十年) 一月二十五日,由郭 ○旺收養入戶記載為媳婦仔,並依附卷北延戶謄字第四二○三號戶籍謄本 之記載,黃○瑛於民國四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當時,尚為郭林○ (郭○旺 之配偶) 之家屬,而非養女,可見黃○荼死亡時 (民國三十五年七月二日 ) ,黃○瑛仍為郭○旺之媳婦仔,其與郭○旺間之關係,僅係姻親關係, 並無擬制血親關係,故對其生父黃○荼之遺產有繼承權。又查依民法第一 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權之有無應以被 繼承人死亡時為決定之標準,繼承開始後發生之事實,要無影響其為繼承 人之資格。故本件黃○瑛於民國四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自郭家出嫁與曾 ○宗成婚,是否發生身分之轉變而由養媳轉成養女關係,與其自民國三十 五年七月二日因其生父之死亡而開始之繼承,並無影響。((59)台函民決 字第 342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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