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日據時代臺灣習慣所稱「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收 養之幼女,與養家並無擬制血親關係,故戶籍登記名義為媳婦仔以示與養 女有別。除有與養家父母雙方依法另行訂立收養契約,將媳婦仔身分變更 為養女外,似不能認其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所定之養女身分。......本件媳婦仔劉○氏 六妹,長大後拒絕與養家螟蛉子劉○坤結婚,其與養家之養媳及收養關係 是否消滅乙案,揆諸上開函釋之見解,除其有與養家父母雙方依法另行訂 立收養契約,而將其身分變更為養女外,似難認其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 二條所定之養女身分。((77)法律 字第 893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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